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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籍准入政策

收藏 分享 2009-3-6 17:51| 发布者: 妈网客服@xa| 查看数: 1759| 评论数: 0|来自: 本站原创

申请户籍迁入西安市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有关规定,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人员需同时具备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这两个基本条件;不同类别的申请人还应当具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准入条件。

 

迁入西安市区人员办理户口迁转手续需要的材料:

  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六条,凡符合《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准入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应当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迁入西安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因婚嫁、收养等迁入西安市区农业户口的人员凭有关材料,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不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申请在西安市区落户,需要向以下部门申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52号)、《关于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委托有关部门核发准入证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88号)和《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284号)等文件精神,《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由市人控办负责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由市人控办和受委托的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按分工核发。具体分工是:

  省委组织部:(1)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委组织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的省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考试录用的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3)从外省市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到本市。

  省人事厅:(1)经省人事厅批准到本市市区内省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公开考试录用到省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省属单位引进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安置到本市市区内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5)到本市市区内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入省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市委组织部:(1)经公招、公选或经市委组织部批准调任、转任到本市市区内的市、区属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经考试录用的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国家公务员;(3)从外省市离休老干部异地安置到本市。

  市人事局:(1)经公开考试录用到市、区属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市和区属单位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安置到本市市区内市、区属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自主择业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子女;(4)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本科生;(5)到市和区(县)用人单位就业或回原籍落户的本市生源高校大专(含高职)、中专毕业生;(6)从外省市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回本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调入市、区属单位的符合调动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即技术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从外省市退休职工回本市。

  省教育厅:(1)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本科毕业生;(2)到中央、省属用人单位就业落户的西安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含高职)毕业生。

  市教育局:师范类毕业生到市和区属学校就业的。

  市民政局:(1)军队复员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3)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

  市人控办:(1)市区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2)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3)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4)市区用人单位直接录(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5)投资纳税人员;(6)外地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的工作人员;(7)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

  市公安局:(1)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经考试录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子女;(2)军队干部家属随军;(3)家庭团聚类(即三投靠)人员;(4)长期在西安市区就业,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5)被收养人;(6)恢复户口的五类人员(包括在外地上学的西安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超过两年回西安);(7)无户口人员;(8)需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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