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西安市的城镇老人、孩子、非从业人员看病,将不会因为没有医保而背负沉重的医疗包袱!昨日,西安市召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会,正式启动《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每年缴180元,少年儿童只需缴30元,就可以享受医保。
此次居民医保将依照“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城六区先行启动,三年覆盖所有区县。今年年底前要完成12万人的参保扩面任务,到2009年所有区县全部启动,180万城镇居民将受益。
市财政每年补助四千万元
据了解,城镇居民医保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的办法,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经初步预算,每年中央财政将补助资金4204.9万元,省财政需补助2522.94万元,市区两级财政各需补助4007.68万元(不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部分)。这些补助资金,将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对于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个人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0%左右,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补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也按年度划拨。目前,西安市共有此类人群7.82万人,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资金1052万元。
另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居民医保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住院病种目录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并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随着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正式启动,今年我省西安、宝鸡、咸阳、延安、榆林5个试点城市已经全部启动城镇居民医保,2008年全省试点城市将达到80%以上,2009年将全面推开,覆盖全省近600万城镇居民。
本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
《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将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后接续要补缴费用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均不予补助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业后可转为职工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七种情形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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