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紫枫飘凌 于 2015-9-22 23:20 编辑
西安市目前现行的相关规定:
一、将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特等
| 950 | 800 | 550 | **
| 800 | 550 | 350 | 二级
| 500 | 300 | 150 | 一级
| 300 | 200 | 100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200 | 100 | 50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二、降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在职职工在**、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5%、12%、10%和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应控制在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在**、二级和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分别为11%、8%和6%;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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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费用档次
医院级别
| 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
| 1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 在职职工
| **医院
| 15% | 11% | 二级医院
| 12% | 8% | 一级医院
| 10% | 6%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8% | ∕
| 退休人员
| **医院
| 12% | 8% | 二级医院
| 9% | 5% | 一级医院
| 7% | 3%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5% | ∕
|
将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支付标准由原来的基金负担90%、个人自付10%调整为基金负担95%、个人自付5%,并将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
(注: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将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疾病名称
|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 疾病名称
|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 冠心病
| 2700
| 糖尿病
| 2700
| 慢性肾小球肾炎
| 2700
| 高血压病Ⅱ期
| 2700
| 高血压病Ⅲ期
| 3200
| 帕金森综合症
| 3200
| 脑血管病恢复期
| 3200 | 红斑狼疮
| 3200
| 多耐药肺结核
| 3200 | 慢性活动性肝炎
| 3200 | 精神疾病
| 4000
| 肺心病
| 4000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4000
| 血友病
| 4000 | 恶性肿瘤晚期
| 5000
| 白血病
| 5000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5000 |
四、将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下列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如下: 1、将住院期间施行CT、ECT、MRI、心脏彩色B超、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TCD)、电子胃镜、结肠镜、宫腔镜、动态心电图、高压氧舱、体外冲击波碎石、体外射频治疗前列腺肥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2、将住院期间安装人工晶体等人工器官、血管支架、体内置放材料、心脏起搏器等《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库》内的器官及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及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用材料在限价范围内的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超出限价范围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3、将住院期间施行人体器官、组织移植等手术的费用及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治疗的费用,由原来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调整为将上述医疗费用直接纳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与其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并按照参保职工所住医院级别及医疗费用数额情况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 五、将使用《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10%调整为先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5%。
六、将门诊施行白内障日间手术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开展白内障日间手术的医院须向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批备案,费用结算实行按单病种管理限额结算的办法,限额标准(含人工晶体费用)为4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在进行白内障日间手术费用结算时,按限额标准的80%结算)。
( 注: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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