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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简单爱小小 于 2012-11-18 13:03 编辑
早上打开新闻,看到浙江那个虐童的教师竟然无罪释放,这,简直是今年看到的最无耻,最可笑的判决了。
无罪,那什么是有罪,非得是伤害致残或更严重吗?
这一年来,幼儿园教师对幼童身心的伤害屡见报端,在影响极其恶劣,伤害了孩子,伤害了家长,也伤害了善良的大众。
可是,这些虐童的小青年(不配称之为教师)都得到应有的惩罚了么,似乎事情最后都不了了之。这个更滑稽,公布判决结果是无罪,试问法律的正义何在,公义何在?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条款总是滞后,在让普通人在付出的沉重的代价甚至是生命后都无动于衷?
悲哀,伤心。。。

此女以“寻衅滋事”罪被警方逮捕,后因“寻衅滋事”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这和我们所理解的扰乱社会治安等”寻衅滋事“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当然无法入罪。
而我们的法律规定,虐童罪的主体必须是被害人的共同家庭成员,
是不是换句话说,只有父母等家庭成员才会虐伤儿童,而在家庭以外儿童所接触的社会其他人员均不会伤害儿童?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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