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 所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说明 一、
+ M3 U. t" V* F2 T; Y证件及证件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离婚协议(调档件)、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房产证等。以上证件需验原件,留复印件(两份,A、B表各一份) 二、
4 e. p6 |( w* ^6 G# h' }2 i收入及房产证明 1、收入证明 A: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一) B: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二) 18周岁以下家庭成员,如自述无工作,不需出具收入证明。 收入证明起止时间:自申请日前一月往前一年(12个月)。 2、
9 L* t' B" _# y) l9 ]3 K8 J4 }房产证明 A:身份证住址证明 B:户口簿住址证明 C:现住址证明:上述证明应有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产权人(单位)、与被证明人关系,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盖章。地址一致的,证明可合并。 三、
7 n% E* t0 Y1 M9 F) Y6 H其它 1、离异、丧偶、单身人士需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 2、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集体户口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4、户口在城六区的农业户口人员,需出具宅基地证明,由村委会盖章后街办(或乡镇政府)加盖公章。户口在城六区以外的农业户口人员,不需出具宅基地证明。 5、城六区以外的农业户口人员,凡不是户主的不需要宅基地证明。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需提供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原件放入A表,复印件放入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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