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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9 O- \- n: `: w. a& H% k9 Y& c5 O# G' ^ & i! k. Q4 B. i/ C/ [
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4 z6 r9 V: T, n! d; w) o: z$ ]1 H9 q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8】8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恢复震后房地产业发展,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现就我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 d7 Y, ?: r; z/ A) z( E一、补贴范围+ w! `9 [% c: I' i @, z- L7 r
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即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辖区内购房的购房者,所购房屋属于在以上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住房或第一次购买二手住房,且购房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3 `: E) p! G9 h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用于居民居住的商品住房,别墅除外。1 G/ [# N% p1 H% v% O
二手住房是指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别墅除外。
, ^! i& G R0 v' M4 ^1 L- g! _二、购房时间界定
! ^9 @7 r- H6 t+ P# s m 新购商品房以网上签约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在补贴范围;二手住房以买卖双方向市房屋管理局提交房屋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准,在《意见》实施前已提交过户手续的,不在补贴范围。
3 `5 e( c4 J% m三、补贴标准$ \' q2 Q. l- A l; i$ u* W
(一)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10月31日所购住房,按下述标准补贴:
$ t7 r. }7 W1 B0 c$ i- H. A 1、商品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5 T* @0 g9 a( W2 x/ H! G$ I, P
2、二手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以下的(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的(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 J, ?& q! w9 ?: g) [3 c+ m(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7号)实施后所购住房,即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购住房,经市政府同意,按下述标准补贴:
! j8 _' m, s' K3 f! ? n 1、商品住房补贴标准: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O: B, q N0 Y* Z4 @0 o
2、二手住房补贴标准: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补贴,90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1.5%补贴;144至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按购房款总额的0.5%补贴。
4 {8 z E0 u3 P四、补贴资金发放7 G2 b/ O$ N6 C% T
购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由西安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房管部门指定银行办理。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 i! O, l& r8 J1 s 购房者应在所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确认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到市房管局指定机构办理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的认定审核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认定审核手续。审核后,购房者持审核凭证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将直接发给购房者本人。, h- Q6 u3 L- s
五、本实施办法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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