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权限
- 20
- 精华
- 0
- 注册时间
- 2011-11-24
- 帖子
- 52
- 积分
- 894

- 经验值
- 762
- 爱心活力豆
- 0
- 宝宝生日
- 2012-12-30
- 地区:
- 雁塔区
- 街道:
|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 第三节 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中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各位妈妈们知道这个政策吗?如果单位的制度和这个相冲突,我们是否应该争取,维权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