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西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缴费时间: 2009年4月10日----------------7月30日 缴费途径: 带医保证到社区统一缴费 或 自己到工商银行交费然后将交费单交回社区 参保人员: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非从业居民)。 缴费金额: 少年儿童 国家补助70元 个人交30元 成 人 国家补助70元 个人交180元 残疾人 国家补助230元 个人交20元 享受时间: 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 报销比例: 实行起付标准,超过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及最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50元以上 一级医院 350元 二级医院 500元 三级医院 700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
城镇非从业居民3.5万元、少年儿童4万元
(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0年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予适当提高)。
承担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门诊大病包括:
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
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慢性病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备 注: 参保不需要体检,缴费次月即可享受 未办理2008年度的不需要补办
[ 本帖最后由 王二姐 于 2009-4-22 22: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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