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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gng_sls 于 2016-10-9 15:24 编辑 0 N. s4 Q- [3 s v; l* n
% c( `; u4 F& Q$ ~. i" C5 E作者简介:王思娴,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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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原创~~~~' I$ T. L. q4 _/ h. o
35万 流量,600回复强帖% o# j) w6 Q8 k Y( e
《开贴谈香港保险和国内大陆保险的区别》% ?& P8 X" \, G) b. W7 s7 y
8 a: @: ^4 j9 q" G0 R" s8 g: K$ r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49-02
6 t2 Q: [" A/ F6 d6 k0 o. |4 @9 y, L4 j* [- v/ x: b2 K1 M7 M1 h- Y
一、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同观点/ ]' h- r' P( h5 ~9 H%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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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对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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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我国制度不允许银行破产,因此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来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包括存款者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制度决定了银行不可能破产,因此这项制度的建立可谓是多此一举。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是国有产权,政府充当着最终付款人的角色,因此存款者在存款过程中更多的相信的是政府,而不是单个的银行。相反,一旦存款保险制度确立很有可能会让储户觉得银行存在破产的可能。退一步说,即使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由于政府对银行的干预,该制度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例如,在八十年代,韩国曾经提出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想法,但是由于其巨大的保险基金金额无法保证,更重要的是韩国政府对其干预过大,使得该机构的设立价值不复存在,该构思在实际操作之前就流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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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5 L5 k7 Q+ V, r7 y' r$ U& b 2.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管,不必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具有监管职责,一旦某银行出现了破产或者是信用危机,人民银行会对其进行接管或者破产清算,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那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何在呢?相反,在我国具体国情情况下,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让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处在十分尴尬的地位。7 F5 G, f, y2 @
. e" E0 a2 J$ ]( L* y (二)支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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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 ?' K( W3 z# D+ u 1.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稳定金融体系。墨西哥金融危机、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金融市场中很多保险公司的倒闭,这些都无疑给我过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了影响,还扰乱了一定的社会安定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金融机构的不断完善,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如雨后出笋般拔地而起,但是这些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银行内部的风险比较大,我国近几年银行的不良资产持续增长就是很好的印证,因此我国要做好防范风险的措施,稳定金融体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供流动性的援助,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预防银行的风险发生,对于银行破产之后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处理,保护储户的切身利益,这些都可以有效的稳定金融体系。( u5 e0 R8 D%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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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缺陷一经慢慢显现,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但是却没有一个良好的退出机制来保证他们随着市场变化而自我淘汰。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准入和退出依然是靠着政府的力量在进行。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恰恰可以提供这种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某些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可以依据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的步骤进行退出,确保经济损失的降低。' T0 R2 X: q( @2 X6 f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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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际效果' p* [7 y9 B5 R
) P3 }0 e6 Q7 B3 ]2 ^9 |" K (一)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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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兼有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项。或者说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综合体,但是在实际当中,这两项职能确实互相矛盾的,因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投入过多,就很难进行宏观方面的大局调控。比如,人民银行对一家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宣布破产,但是又要负责对其接管等等善后工作,这明显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就可以有效的净化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金融监管职能,当人民银行根据一个金融企业的信用危机或者资不抵债的程度宣布其破产之后,可以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避免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矛盾发生,有利于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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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_$ G" `6 V* `. K9 ?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的回避国家信用2 X X. Y4 z( `8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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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有严重的依赖国家信用的现象,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来扭转这种局面,使商业银行尽快归队到市场金融机制当中。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具备的先天优势:第一,国家信用使其最有利的后盾;第二,垄断地位很高;第三,转有价值比较高。但是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劣势;第一,历史包袱比较沉重;第二,经营机制过于老化,缺乏生命力。想要很好的解决,就必须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撤销四大银行享有的国家信用特权,降低他们的优越感和专有价值,促使他们尽快融入到金融市场当中。- X$ S0 G9 W) m. r g. `
2 |+ Z% L1 v7 N. G: w$ \ (三) 有效保障存款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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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 p, g$ i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潜力。虽然金融工具在数量上不断增加,种类也是开始多样化,但是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和金融工具的限制,人们更多的还是选择以存款的方式管理自己的资金。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从存款者的利益出发的,为存款人建立起了一道坚固的风险屏障。( k. q5 H( D) l, u% V
- v/ I" Y2 ~' K, l, m! h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出现的弊端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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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e; P2 t- m* r: @3 v5 i$ o0 t$ C/ ] (一)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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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C7 p- w; }! d9 r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造成现有相关资源的浪费局面,也会消弱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有限,能力有限,资源更加紧缺,一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条件实现它的监管职能,严重的话,还可能造成对已有资源的分散,降低他们本应由的监管智能,并且,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不负责监管,那么就一定要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做好沟通,这样的保证虽然可以确保存款保险部门职能的发挥,但是难度却很大。 2.存款保险制度不一定能够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 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不得不注重中小银行的发展是否能在此机制下得到推动。但是我国中小型银行中有很多银行的资金状况比较好,甚至会超过其他大银行的资金状况,但是一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就会出现金融风险的转嫁,比如,很多国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会将自身在资金状况方面的劣势带来的副作用转嫁到这些小银行中,造成市场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虽然人民银行兼具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却没有资金做以保障,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这就是我国金融防范体系中的一个大漏洞,如果人民银行对于即将破产的金融企业进行救助,就必须通过再贷款的形式,但是这种方式无疑会增加基础货币投放,这样不利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尤其是当全国性的信用危机发生时,如果人民银行通过投入大量的再贷款来救助这些企业,势必会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现象,阻碍中小型银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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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o7 A' u- F7 [3 G- [7 T 3.可能造成存款保险机构的管理权和归属不清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的后续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必定会影响整个机构的运行,尤其是机构的归属或者是管理权设定不明确,必定让存款保险机构架空,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因此,在存款保险机构构建时,建议以民间出资和政府出资共同共有的方式建立该机构,这是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该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设立之后,如何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又是一个问题,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足,很有可能该机构最终还会落入到政府之下,形成一个附属机构,最终流于形式,无法发挥作用。一旦这样,该机构的管理权也就不会明确,在政府的管制下无法充分发挥管理权,这也会造成该机构无法发挥作用。! V! N( e1 ~( M1 K
' Q5 X `! q+ I% P5 X7 G (二)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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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治理结构的完善。商业银行的措施和管理办法,这种办法和措施的综合就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为了是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处理和事后的监督,以及对动态过程的纠正等等,想要做到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就必须给予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部门一定的评估、监测、识别能力,这样才有利于它控制自身的风险。 Q3 P: [) A4 b! I. p( @
4 `0 D" B- s2 h+ O 2.做好监管协调分工。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增加了监管机构,除了中央银行、银监会,还有存款保险机构做后盾,但是这三者想要发挥存款保险方面的功能就必须加强协调,不能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致使真正的组织处于一种放任不管的状态。三者应该各尽其责,中央银行是整体宏观掌控的功能者,做好风险预警和稳定全局;银监会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建设并完善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存款保险机构则是具体的实施者,出台适当的存款保险利率,确保在银行倒闭之后负责后续工作,确保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失,或者是尽可能的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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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2 Z" d( b# V 3.重视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现有的法律体现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尽量做到公平,对于不完善的地方进行补充。建立存款保险法和保险机构,并且设立专门的解决问题部门,完善破产法、消费者权益法等配套法律制度,以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当然一定要加强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确保资金支付、运转的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从根本上保障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能够很好的保护我国存款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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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 u5 z" Y& a) T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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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金融风险不断增加,在国际化大环境下,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切实做到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的倒闭更让我们深刻明白,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种趋势。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稳定存款者心理还可以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倒闭现象的严重性,更加可以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及信用建设,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仍然客观存在,从长远考虑,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利大于弊,本文分析了建立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改善措施,希望在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能有所帮助。+ ^4 y/ G( W% j, f+ ], M0 u+ K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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