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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数额为:
A: 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
B: 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C: 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
二、鉴于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2月22日。过渡期间新、旧交存标准并行。2010年2月23日前已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资金立户的项目小区,仍可按原交存标准办理,过渡期后,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三、为了减少因维修资金新旧交存标准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每幢房屋交存维修资金的统一性,使今后的使用更公平、合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2010年2月23日前必须将整幢楼业主的资料提交完毕,从2010年2月23日开始上报的业主资料一律按新标准交存。
四、各区(县)房管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根据各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
请各区(县)房管单位、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做好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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