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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作出规定。通知说,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由残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总数。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通知还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应办手续、应遵守的规定等进一步作出规定。自2000年以来,由于一些城市在未出台妥善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了取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的极端做法,造成残疾人生活困难,引发了残疾人强烈反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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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倒是有,不过好象力度大了些,开的不是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赞一下楼主的勤于思考,这话题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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