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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的答复:
按照我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与本市妇女或外省、市妇女结婚,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是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您可按照以上规定,尽快备齐相关材料手续后,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事宜。如果您对户口办理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拨打电话87234500转5177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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