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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办理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的证件
1.产科病区主管医生出具的《西安市第四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外籍人员持护照)。
3.领证人除新生儿母亲外,其他人员办理时均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产妇出院后即可到儿童保健科审核预约办理时间。(建议办理出院手续的当天完成预约,可以少跑一趟哦)
2.办理出生证前新生儿姓名应确定,一旦办理不得更改。
3.新生儿随父姓或随母姓。如新生儿姓名采用第三方姓氏,应先向 落户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核定,核定准许采用第三方姓落户时则可按申请的姓氏签发出生证明,并告知家长,一经签发不得因第三方姓氏原因换发更改。
4.请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新生儿及父母相关信息项目。特别提示父母信息中住址一栏填写户口住址。
5.请于新生儿出生3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三个月)到儿童保健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6.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7.因特殊情况(如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导致父亲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母亲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导致母亲信息无法提供的,还需根据新生儿母亲实际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如新生儿母亲的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失踪证明或死亡证明等。
8.因特殊情况(如单方遗弃、失踪等)导致母亲信息无法提供者,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具体所需资料,由办理机构解释说明。
9.《出生医学证明》有正页、副页、存根三联,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为户籍证明,不得私自裁剪,应由户口办理人员裁剪留存;正页请妥善保存,不得私自涂改、不得折叠及塑封。
10.《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不作更改,更不能私自涂改。特别注意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
注: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构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附:《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填写样表&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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