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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1月15日进入某酒店工作的,2014年6月初提出辞职,最终确定6月25日为最后工作日,除去换休假期,6月20日我与酒店库管进行工作交接,交接清晰无误,交接双方与监交人酒店总经理签字确认;7月15日酒店应支付我6月出勤的22天工资,但至今一直未发放,拖欠期间与酒店方沟通,对方以我没有将工作(员工制服交接)交接完为由说暂不发放,实则交接已全部完成。对方所说的那项员工制服交接工作,在我离职前半个月左右已经由部门文员移交完成,6月10日酒店例会我汇报该项员工制服交接工作的移交已经完成也没有人提出异议,我6月20日交接时同样没有任何人对该工作提出异议,直到7月发工资时告知我员工制服交接有问题,数量不对,我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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