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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我们这里的财务制度是,由处级单位给每个科级部门分配每月任务目标,月底按照目标完成情况把钱分配给各部门,各部门内部如何发这笔钱(作为绩效),由各部门领导自己决定。
怀孕初期,我因为先兆性流产,请病假一个多月,这段时间部门没有发给我绩效,食堂补助也没有。恢复正常上班之后,因为我是孕妇,不大适合原工作岗位要求,但是领导也不给调整工作,就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但是工作量明显减少,主要负责文字处理方面的工作。这段时间食堂补助我有,但我只能拿部门绩效的一半。但是我们单位的文职人员的绩效也比我高。不管是请病假还是正常上班期间,我的基本工资都有。
我不知道这种状况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有没有办法解决。前提是我不打算打破这个铁饭碗。有知道的大大吗?求助!最好有相应的依据和参照规定。
另:根据我查的部分我国、我省相关规定,单位不应该减免孕妇的工资、奖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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