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降低个人经济负担,现就新生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并足额缴纳出生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满6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缴费,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凡在出生后6个月内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其发生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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