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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问题,哪位妈妈知道呢?

咨询一下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问题,哪位妈妈知道呢?

对于生育保险报销的问题我一直很困惑,有哪位办理完的妈妈请帮忙解答一下!

首先 是不是无论你在医院花费多少,根据所在医院票据只能按顺2000剖4000的标准.

其次 上节育环的费用是否含在标准以内,要是含在内的话不上环是不是就不给报销

最后  热心肠的妈妈要是有办理手续的经验请详细告知,我怎么看怎么觉得办完手续拿到钱得

        多半年的折腾                      



                                                                     
我的孩子,有全国人民为你庆祝生日,属你最幸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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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指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里的生育险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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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都快2年了,报销还没着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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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顺产2500,剖腹4000.不知道和你所说的一样不。
我当时是首先在快生的时候让医院开了住院证,单位开了介绍信,然后拿上医疗本、准生证去备案的,这个是要根据所处区域,备案的地方也不一样,单位会告知的。且去备案的时候劳动局相关工作人员会告知你下一步具体怎么做,下次来审核需要带些什么明细。
第二步是入院时在医院的医保科登记备案,出院时要总的明细,不是每天的那种明细,我是在省妇幼生的,我一共花了2700多,其中娃的护理费300-400吧,这个不在报销范围,除掉其他不符合报销的,后来审核通过了2000稍多些。还好我当时送去审核的时候把我怀孕时检查的单据全拿去了,从里面挑了四五百,总共报了2500,节育是在42天检查时,医生会在病例上注明3个月后上环,你把病例和其他资料一齐拿去审核就ok了,审核完毕拿回单位就报了,好像是一季度审核一次,半年内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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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注意的是住院时一定告诉医生用医保内的药,否则不报,报销的是生产和怀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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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的时候检查单子都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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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楼上各位妈妈的详细解答,
我的孩子,有全国人民为你庆祝生日,属你最幸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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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挺快的,资料全了大概一周就到帐了。我当时剖腹产花了五千,但最多只能报4000。最后报了四千整。还有什么要详细问的可以站内信或给我打电话8540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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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璨怡妈,到时候有疑问我一定不耻下问!
我的孩子,有全国人民为你庆祝生日,属你最幸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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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检查的票据也留好,如果你住院生娃花的钱没到上限标准的话,孕期检查的票据也可以报的,名字一定要和你身份证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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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报的也很简单,只要把医保部门要的资料你都准备齐了,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孩子生完三个月内办理,资料都审核完毕后,钱要等三个月后才拿到,我的钱现在还没拿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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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在西安报销这个这么麻烦的啊。
我当时好像很方便的,把资料准备好,盖个公司的章,递上去,一周内就通知去拿钱了,而且是现金。刨腹产的,给了9千6百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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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补贴标准
------ 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2007-8-13 11:22:15
(1)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1)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① 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② 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不得超过200元。

(2)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2)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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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 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2007-8-13 11:22:58
(1)《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表》;(陕西外服公司填写)

(2)婴儿出生证明或流产证明,以及长效节育手术证明;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费用票据;

(5)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长期、临时医嘱单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明细单;

(6)男职工配偶享受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职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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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 陕西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 2007-8-13 11:22:34
生育保险报销由缴费单位每月1-15日统一报送到西安市生育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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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的很很,楼上的好心人,我谢你咧泥!
我的孩子,有全国人民为你庆祝生日,属你最幸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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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6〕6号 2006年1月19日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暂以市和区县两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分级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和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生育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并确保基金的运营安全。
市卫生、财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一)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内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市级统筹,在市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区县属及以下用人单位参加区县级统筹,在各区县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三)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的部、省、市属用人单位参加所在区县的生育保险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下月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生育保险。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登记办理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
(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三)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补贴支付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住院分娩医疗费补贴标准:
1.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
2.阴式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三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三)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长安、阎良、临潼区及各县可按照以上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医疗费支出的实际,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享受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可自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90日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
(二)区、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西安市长效节育手术证明或医学证明及医疗资料。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还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20日内对申领人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核定标准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参加生育保险但又自行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中断缴费当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至恢复缴费。职工在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在本单位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经办机构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服务;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接受同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本办法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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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文件都发上来了,看来要好好学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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